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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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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和制定依据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失效的情况,通过定期或即时的方式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工作。 二、起草过程 今年11月份,按照《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市司法局对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形成了《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并向市政府、水利局、住建局、消防大队、市监局等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印发。 三、范围和期限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自通知公布之日起须停止执行已废止和已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制定必要性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5号)的明确要求,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及时清理违反上位法规定、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或者已经不适用的当前人社事业发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和监督的具体举措,对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体系,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法治人社建设,促进人社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五、文件起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有两部分,分别为: (一)决定废止文件6件 1.《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挂牌上市进军资本市场的激励政策的通知》(瑞府办发[2022]16号) 2.《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瑞昌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瑞府办发[2020]29号) 3.《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昌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瑞府办发[2022]11号) 4.《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昌市消火栓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20]33号) 5.《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昌市小型水库及堤防维修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21]8号) 6.《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昌市中介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23]10号) (二)宣布失效文件2件 1.《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昌市危险房屋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22]28号) 2.《瑞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瑞府字[202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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