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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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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湓城、桂林、赛湖街道办事处,秦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大德山公益林场,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有关规定,现就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范围是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场、风景名胜区)名义制发,暂未被发文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主体 根据“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清理职责主体如下: (一)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清理工作由起草部门承担。 (二)以市政府部门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部门自行负责清理,涉及多个部门联合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清理。 (三)以乡(镇、街道、场、风景名胜区)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乡(镇、街道、场、风景名胜区)负责合法性审查工作人员进行清理。 (四)制定机关被撤销、合并或者职能调整,由继续行使其职能的机关负责清理。 三、清理标准 (一)继续有效 1.行政规范性文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需要继续执行的,予以保留,保留时间以原文件规定的有效期为准。 2.行政规范性文件部署工作尚未完成或仍对现实有指导作用。 (二)予以修改 1.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需要修改后继续执行的。 2.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文件已经修订或决定修改的。 3.文件部分内容与现实需要不相适应。 4.文件内容中存在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 (三)宣布失效 1.文件适用期已过(行政规范性文件载明有效期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 2.文件部署工作已完成。 3.文件所依据的上位文已经宣布失效。 4.文件调整对象发生变化或已消失。 (四)予以废止 1.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的。 2.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作出重大修改或者废止的。 3.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规定超越制定机关法定权限的。 4.已经被其他有效文件代替,实际不再执行,但未及时废止的。 四、清理要求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对本单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认真、仔细的自核、复核、清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请还未报送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部门,于2025年11月7 日下午下班前及时报送至瑞昌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股)。 (二)请于2025年11月7 日下午下班前填写以市政府部门、乡(镇、街道、场、风景名胜区)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审查表》(附件1)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附件2),并经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连同行政规范性文件正文电子版通过赣政通一并报送至瑞昌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股)。 (三)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请按照《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赣法府建办字[2021]8号)(附件3)文件精神执行,如在清理过程中仍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性把握不准或对于清理工作有疑问,请及时与瑞昌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股)联系。 附件:1.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审查表 2.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 3.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赣法府建办字[2021]8号) 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9 日 (联系人:尹美玲;联系电话:15779287702) 附件1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审查表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 为准确界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5号),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二、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方法 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取决于文件内容,即判断文件内容是否同时具备行政性、外部性、普遍适用性、反复适用性等特征。 (一)行政性。即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及内容的行政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应当是行政机关以及法律、 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属于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事项。 (二)外部性。即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对象是行政机关对外履行职能所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制定机关应当将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普遍适用性。即指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具体针对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是对符合适用条件的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具有普遍约束力。 (四)反复适用性。即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其有效期内可以反复适用,而不是一次适用。此外,行政规范性文件还可以通过文种作辅助判断。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文种类,其中决议、命令、公报、通报、报告、请示、议案、函、纪要等9类公文一般不能成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批复等6类公文可以成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本质上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仍然应当按照文件内容来判断。 三、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把握的要素 (一)制定主体。《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四类主体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 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调整对象。主要从文件调整对象是否属于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人员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方面把握。调整对象不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送达或抄送的对象,而是指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内容涉及的对象。 (三)规范内容。主要从文件内容是否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是否适用于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禁止性、允许性、强制性、授益性规定等方面把握。 (四)文件效力。主要从文件作出的规定,在有效期内对同类事项是否可以多次适用,信息公开选项是否为“主动公开”等方面把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信息公开选项必须为“主动公开”,不得采取“不予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方式发布。 四、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一)因不具备行政性特征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党委(部门)与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使用党委文号的文件。 2.产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宏观发展规划文件。 3.仅含有专业技术指标类内容,不含有行政管理规范类内容行业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程等文件。 4.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以及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 5.会议通知、会议讲话等会议文件。 6.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告知文件。 7.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文件。 (二)因不具备外部性特征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事务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工作方案、工作要点等,以及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行政、外事、财务、保密、工作考核、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规范的文件。 2.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的工作函。 3.下级行政机关向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请示、报告,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创设行政管理规则、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批复。 4.为推进专项工作而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等的通知。 5.涉密文件或者依法不公开的文件,如会议纪要等文件。 (三)因不具备普遍适用性特征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项发布的通告、公告、通知等文件。 2.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决定。 (四)因不具备反复适用性特征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具体地块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对小区、地名命名的批复。 五、注意下列文件的认定 (一)行政机关批转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批转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工作部门经本级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原文转发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是本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但转发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直接影响的,是本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对本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进行裁量权细化量化的规定,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但行政机关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就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裁量权细化量化作出的规定,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机关为实施专项行动、部署有关工作制定的工作方案,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此类方案的内容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直接影响的,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指导意见原则上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文件内容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直接影响的,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六)行政机关的批复原则上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批复的内容对批复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同类事项具有普遍适用性,并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直接影响的,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关于宣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废止或者失效的决定,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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