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调查征集与反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5-12-10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6-00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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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采纳】关于《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发布日期: 2025-12-10 信息来源:瑞昌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凌涛 字号:[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文件要求,我局10月份全面启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分别向各相关单位征求清理意见,填写文件清理审查表报送至我局,10月29日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督促各相关单位及时反馈清理意见,最终根据清理结果形成了《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

截止至今,根据清理意见表反馈出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予以废止、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我局均予以采纳。

附件: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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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2月10日

附件: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序号

文件标题

清理意见

清理理由

采纳情况

备注

1

《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瑞昌市疏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瑞府办字〔2023〕11号)

予以废止

相关内容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中要求市场竞争主体在相同的市场规则下开展竞争的规定,应予以废止

予以采纳


2

《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促进瑞昌市疏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瑞府办字〔2023〕19号)

予以废止

《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瑞昌市疏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相关内容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中要求市场竞争主体在相同的市场规则下展开竞争的规定。该文件为补充条款,予以废止

予以采纳


3

《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昌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18〕73号)

予以废止

主要内容不适用,予以废止

予以采纳


4

《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25〕1 号)

予以废止

《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文件代替,该文件予以废止


清理意见表于10月份反馈予以修改,新文件修订版本11月份施行,对瑞府办发〔2025〕1 号文予以废止

5

《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瑞府办发〔2015〕72号)

予以废止

针对该工作,瑞昌市人民政府已出台“《关于印发瑞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瑞府办字【2024】61号)”,该文件已不适用,且文件适用期已过,不需要继续执行

予以采纳


6

《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开发区争先创优暨创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的实施意见》(瑞府办发〔2022〕22号)

予以废止

当前,随着宏观经济环境和区域发展形势的深刻变化,经认真评估,《实施意见》中设定的多项核心经济指标与发展路径,已与我市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相适应,继续执行将不利于工作的科学统筹与有效推进,为此,特申请对该文件予以废止

予以采纳

该文件属于政策性文件

7

《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昌市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24〕8 号)

宣布失效

该文件自2024年9月20日起施行,暂定一年,现有效期已到,宣布失效

予以采纳


8

《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瑞昌市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瑞府办发〔2024〕14号)

宣布失效

该文件是对《瑞昌市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修改完善,《发瑞昌市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24年9月20日起施行,暂定一年,现有效期已到,宣布失效,此文件同时失效

予以采纳


9

《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昌市城市危险房屋改造处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瑞府办字〔2024〕49号)


宣布失效

已过有效期,建议延长有效期

部分予以采纳

《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载明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重新公布

10

《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昌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23〕9号)


宣布失效

此文件适用期已过,已经失效

予以采纳


11

《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昌市优化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瑞府办字〔2023〕38号)

宣布失效

文件所明确的的9家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工作已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文件的时效已过

予以采纳


12

《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昌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22〕18号)

予以修改

文件涉及的《瑞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瑞府办发{2019}21号)已经废止,将交办相关股(室)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为:

1、将第十条修改为“项目实施实行项目招投标制。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瑞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瑞府办发〔2025〕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招投标,并加强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查,确保施工队伍的资质合格、诚实守信、业绩优良。”

2、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严格执行设计变更制。设计变更执行“先批准、后变更、再实施”的原则,对于未经批准而先行实施的变更不予认可。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客观现实需要或地质、水文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设计变更,事前由施工单位或项目所在地村组提出变更申请,项目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变更情况签署意见后,由建设单位进行初审并报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对不超过原批准预算只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调整的由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后组织原设计技术单位开展变更设计,对设计变更超原批准预算的,参照《瑞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瑞府办发〔2025〕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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