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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说明】关于瑞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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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瑞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起草背景 《瑞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江西省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发改投资〔2024〕691号)《九江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九府发〔2025〕4号)《关于明确4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立项赋码有关要求的通知》(九发改投资〔2024〕333号)等文件精神,对瑞昌市政府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的进一步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家、省、九江市相关工作部署,特制定《瑞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包含总则、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实施管理、项目监督管理、责任追究、附则等七个章节,共计51条。 第一章总则,共5条,主要说明《办法》实行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的定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能部门的职责及要求。 第二章年度投资计划,共6条,主要说明年度投资计划从严格执行决策制度、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批准年度投资计划、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加强绩效管理等六个环节的工作流程及要求。 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共12条,主要说明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相关审批事项的办理,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预算评审等环节的具体要求。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共15条,主要说明政府投资项目的执行机制,工程变更、增量执行程序,重新审批或者调整审批的申报程序和不予重新审批或者调整审批的情形,项目固定资产入统要求,资金拨付要求,概算调整,项目竣工验收要求,项目实施进行后评价。 第五章项目监督管理,共9条,主要说明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结(决)算审查、监督管理、在线平台填报、诚信管理、招标投标和施工监管等监管事项的具体要求和职能单位的监管。 第六章责任追究,共2条,主要说明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投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等相关行为的法律、纪律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则,共2条,主要说明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情形、本《办法》的实施时间和相关文件废止及政府投资400万元以下项目的关联执行文件。 三、本《办法》修改的重点内容 本《办法》与之前2025年1月23日印发的《瑞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区别: 1.在第四条后增加了严禁违规建设楼堂馆所,严禁建设“形象工程”“面子工程”。 2.第十二条第二点中增加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第十三条后新增了第四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在合并编制报批文件、简化审批程序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绿色通道、部门集中会商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4.进一步明确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符合的相关要求及报批时须提供的材料。 5.原办法中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内容合并修改为第三十五条“概算调整”,采用了九江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第三十六条。 6.第三十七条中,市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修改为应当按照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要求,全部收回市财政。 7.第三十九条第四点,修改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核、审计费用由市财政负担,相关事项依照审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8.在第五章项目监督管理中第四十一条后新增3条,明确项目须依法公开的相关信息及项目诚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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