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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府办字〔2026〕12号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昌市集体林地延包工作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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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桂林街道办事处,秦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大德山公益林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瑞昌市集体林地延包工作方案》已经瑞昌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瑞昌市集体林地延包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根据《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建设方案>的通知》(赣发〔2024〕9号)文件精神,对现有林地承包年限不足或接近10年的进行延包。现结合我市实际,就集体林地延包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为加强林权统一管理,根据国家“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精神,对2036年以前到期或即将到期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实施延包登记。为方便全市林权统一管理,本次延包期原则上为30年,即以林地承包到期为起点延长至2066年12月31日止。存在山林权属争议的林地不纳入延包工作范围。 二、规范程序 (一)选举工作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延包工作小组。 (二)制订实施方案。根据本工作方案,由乡(镇、场、街道、风景名胜区)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延包实施方案,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延包实施方案进行讨论,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决议通过,并公示15日后予以公布。 (三)开展延包登记。延包工作小组根据实施方案,结合上轮承包情况,对林地延包进行初步登记并建立台账,将登记台账公示7天以上。承包关系发生变更的应在登记表中予以备注说明。 (四)签订承包合同。登记台账经公示无异议后,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代表人签订新的《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合同》,村委会作为见证方在合同上签章。 (五)做好备案录入。各乡(镇、场、街道、风景名胜区)建立延包合同信息台账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将林地延包合同录入省林权管理服务系统,并将延包合同报市林业局备案。市林业局对延包合同进行审核提交。 (六)发放不动产证。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录入登记情况重新颁发《不动产权证》,并依法将相对应的原《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予以注销。对于未纳入延包的林地,原依法颁发的林权证继续有效,不变不换。 三、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6年5月):收集相关材料,征求意见,制定工作方案及动员宣传,组织乡(镇、场、街道、风景名胜区)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二)集中实施阶段(2026年6月-10月):乡(镇、场、街道、风景名胜区)、村、组及相关部门按照程序和各自职责组织完成林地承包经营权延包登记工作。 (三)工作总结阶段(2026年11月-12月):对集体林地延包工作进行总结,文件归档等。 四、相关要求 (一)保持承包延续。集体林地延包应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林地和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原则上不打乱重分。对在上轮林改之后分户的,不再新增宗地,按“一证多户”办理。林地承包人在承包期内自愿退出或死亡无合法继承人的,承包的林地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再次发包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村民集体意愿执行。对上轮林改后因流转而变更登记的林地,依照上轮林改初始登记开展延包登记。 (二)先纠错后延包。在开展延包工作前,应集中清理规范历史遗留问题,避免将林权历史遗留问题带入下一个延包期。结合自然资源部门正在开展的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清理规范和整合建库工作,核实一宗,延包一宗,登记一宗。 (三)尊重群众意愿。在取得全体林权权利人同意的基础上,对无法确定个人承包界址的林地,可采用“落大宗、发小证”方式,确权确股不确地;为促进林地整体流转(村级托管),鼓励采用“量化股权”的方式“落大宗”合并发证。 (四)保障经营稳定。承包期延长后,已依法签订的林权流转合同在原合同约定期限内依然有效,不得因延包损害现经营者权益。鼓励农户和经营者以公允价格延长流转期限、续签流转合同,保障林业经营的延续性;对不再续签流转合同的,要保障当前经营者的林木财产及其它相关权益。 (五)协同配合推进。集体林地延包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市林业局要做好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市财政局负责林权延包工作经费落实保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登记颁证工作,联合市林业局开展林权地籍调查;市司法局负责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工作;相关乡(镇、场、街道、风景名胜区)负责组织实施延包工作,确保集体林地延包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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