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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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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理原因 (一)法治政府建设要求:落实“定期清理+动态清理”制度,消除与上位法、新政策冲突的文件,维护制度统一与权威,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二)适配发展新形式:解决文件“过时、打架、空转”问题,破除市场准入壁垒,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三)清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以及上级文件专项清理部署要求。 二、清理结果 (一)对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予以废止 1、《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瑞昌市疏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瑞府办字〔2023〕11号)。 2、《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促进瑞昌市疏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瑞府办字〔2023〕19号)。 3、《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昌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18〕73号)。 4、《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25〕1 号)。 5、《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瑞府办发〔2015〕72号)。 6、《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开发区争先创优暨创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的实施意见》(瑞府办发〔2022〕22号)。 二、对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1、《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昌市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24〕8号)。 2、《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瑞昌市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瑞府办发〔2024〕14号)。 3、《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昌市城市危险房屋改造处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瑞府办字〔2024〕49号)。 4、《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昌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23〕9号)。 5、《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昌市优化国有 (集体)企业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瑞府办字〔2023〕38号)。 三、对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对《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昌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22〕18号)作出修改。 1、将第十条修改为“项目实施实行项目招投标制。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瑞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瑞府办发〔2025〕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招投标,并加强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查,确保施工队伍的资质合格、诚实守信、业绩优良。” 2、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严格执行设计变更制。设计变更执行“先批准、后变更、再实施”的原则,对于未经批准而先行实施的变更不予认可。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客观现实需要或地质、水文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设计变更,事前由施工单位或项目所在地村组提出变更申请,项目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变更情况签署意见后,由建设单位进行初审并报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对不超过原批准预算只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调整的由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后组织原设计技术单位开展变更设计,对设计变更超原批准预算的,参照《瑞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瑞府办发〔2025〕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要求 (一)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文件,各部门不得再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的依据,做好政策解读,避免执行偏差。 (二)对需要修改的文件,责任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订和公布工作。 (三)建立文件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开展评估清理,确保政策文件与时俱进、合法有效。 解读机关:瑞昌市司法局 解读人:周丹丹 咨询电话:0792-422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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