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瑞昌网 发布时间:2022-09-09 10:10
各乡、镇人民政府,湓城、桂林街道办事处,青山、大德山林场,赛湖农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瑞昌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9日
瑞昌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生态发展理念,适应当前耕地保护新形势、新要求,全面规范和促进我市土地整治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全程管理的通知》(赣自然资办发〔2020〕74号)、《九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补充耕地项目监管加强项目后期管护的通知》(九自然资字〔202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土地开发、旱地改水田、增减挂钩(城乡建设用地、生态修复)等。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是指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垦,对现有耕地和其他农用地进行提质改造,对田、水、路、林、村实行综合整治,对农村闲置建设用地、废弃工矿区等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恢复利用,以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三条 土地整治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市委、市政府全面领导我市土地整治工作,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政府办、发改、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利、乡村振兴等部门为成员的瑞昌市土地整治项目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土地整治项目中的重大事项。自然资源部门作为土地整治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工作,承担土地整治项目立项、验收组织工作,项目所在地乡(镇、场、街道)作为土地整治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申报、组织实施、协调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后期耕种管护等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各尽其责,配合做好土地整治项目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五条 自然资源部门依据我市用地计划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以及上级下达补充耕地任务情况,按年度确定土地整治项目实施任务。
第六条 乡(镇、场、街道)依据年度任务,开展土地整治项目立项申报工作,其中项目选址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的选址的数据依据为最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前提下,应充分挖掘本行政区内宜耕后备资源,合理确定项目范围。
(二)项目选址要符合生态建设要求,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各类自然保护区内开垦耕地;严禁在25度以上陡坡上开垦耕地;严禁违规占用公益林等毁林开垦耕地;严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其中土地开发项目选址涉林、涉水、涉园地块开垦的,必须取得林业、水利、农业等相关部门同意开垦的书面意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选址必须同时满足地类及现状均为建设用地,严禁利用房前屋后以及老百姓自主开发的耕地进行选址。
(三)项目选址要充分尊重民意,土地权属清晰,切实维护群众权益,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能长期落实后期耕种及管护的地块。
符合相关条件的乡(镇、场、街道)组织相关申报材料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立项申请。
第七条 自然资源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对乡(镇、场、街道)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组织技术服务单位开展勘察、设计等工作,形成下列技术成果: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规划)
(二)项目设计、预算成果
(三)项目工程设计图册
(四)项目勘测定界报告
相关成果应符合各类技术规程,由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自然资源、水利、农业、造价等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后,按程序报市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立项申报。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 项目实施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建设单位为项目法人,对项目招投标、项目实施、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安全和资金等负总责。
第九条 项目实施实行项目公告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名称、批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规模、主要工程、建设工期等在项目实施点设立标志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项目实施实行项目招投标制。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瑞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瑞府办发〔2019〕2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招投标,并加强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查,确保施工队伍的资质合格、诚实守信、业绩优良。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实行项目监理制。项目监理单位由自然资源部门进行依法选取,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项目工程进行监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实行项目合同制。项目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作为项目审计及资金拨付的相关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实行项目审计制。项目施工完成后,自然资源部门需将工程相关费用报审计局进行项目审计,审计结果作为项目资金申拨的依据。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设计变更制。设计变更执行“先批准、后变更、再实施”的原则,对于未经批准而先行实施的变更不予认可。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客观现实需要或地质、水文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设计变更,事前由施工单位或项目所在地村组提出变更申请,项目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变更情况签署意见后,由建设单位进行初审并报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对不超过原批准预算只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调整的由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后组织原设计技术单位开展变更设计,对设计变更超原批准预算的,参照《瑞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瑞府办发〔2019〕2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十五条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开展自验(初验),并组织编制竣工资料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验收:
(一)项目施工招投标资料
(二)项目施工资料
(三)项目工程结算资料
(四)项目工程移交、管护及耕种落实资料
(五)项目实施前、中、后影像资料
第十六条 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应组织开展新增耕地质量等别评定以及项目竣工勘测工作,并向项目批准单位申请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按照行政组织、专家负责的原则进行。验收工作由市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农业、水利、财务等专家以及相关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开展验收,通过验收的下达项目验收批复或向上级部门申请终验,未通过需要整改的,下达验收限期整改通知书,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后再次申请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土地变更登记以及验收报备工作,按有关要求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全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江西省城乡建设用地监管等系统中完成验收报备工作,确保项目指标顺利使用,项目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按相关要求配合完成验收报备工作。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由自然资源部门设立土地整治项目专项帐户,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以及拨付,各有关部门需严格按抄告单确定的资金用途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条 预算评审。土地整治项目预算采用专家评审及行政评审结合制,项目预算编制完成后由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通过专家评审后,再上报到市财政局开展预算评审,最终通过的评审结果作为招标依据交由建设单位进行招标。
我市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施工费实行限额设计预算制和按需设计制,其中:
(一)土地开发项目开发为旱地的工程施工费原则上不高于6000元/亩,直接开发为水田的工程施工费原则上不高于7000元/亩。
(二)旱地改水田项目工程施工费原则上不高于6000元/亩。
(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行4万元/亩包干制(该费用主要包括项目区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平整复垦工程费、乡镇工作经费等相关费用),同时为进一步强化农民权益保障,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按周转指标(建设规模)收益返还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万元/亩,专项用于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四)生态修复增减挂钩项目实行按需设计预算制,不设限额。
第二十一条 决算审计。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工程结算书交审计部门进行决算审计,其他费用(前期工作费用、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及不可预见费等)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提取和合同一并送审。
第二十二条 资金拨付。土地整治项目完成验收及审计后,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审计报告一次性申拨全部费用,其中涉及的工程费用及乡镇工作经费分拨至建设单位,工程费用中建设单位必须按要求预留相关质保金,待质保期满确认无工程质量问题再予以付清,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资金的拨付和监督使用。
第六章 项目后期管护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项目新增耕地得到有效保护利用,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我市土地整治项目实行项目后期耕种及管护责任制,项目所在地乡(镇、场、街道)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后期耕种及管护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务必加强项目耕种及管护工作,建立乡、村、组、户四级管护体系,按“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将管护主体责任和耕作主体责任落实到人,并制定定期巡查机制,要通过多举措引导群众及时耕种,从源头杜绝占用、撂荒、闲置等现象发生,
其中新增旱地的必须种植各类农用物、新增水田及旱地改水田的必须种植各类水生农作物。
第二十五条 为切实提高土地整治项目的耕种及管护工作,确保项目实施取得实效,项目指标顺利使用,自然资源部门在项目验收后第二年开始连续三年在宜耕季节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项目区耕种及管护到位的,市财政三年内每年度另行安排项目新增耕地面积800元/亩的后期耕种培肥和管护费用,对项目区耕种及管护不到位的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待整改通过再后安排后期耕种培肥和管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后期耕种培肥和管护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专项检查结果按年度进行申拨,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和监督使用,建设单位必须确保专款专用,在项目验收后如有上级各类检查未通过需要整改的,整改费用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对因项目区耕种及管护不到位造成项目检查无法通过且无法进行整改最终导致项目指标被扣除的,市政府将扣回已拨付的项目施工费、乡镇工作经费和后期耕种培肥和管护费用等,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年度专项检查及历次上级检查结果由自然资源部门报瑞昌市土地整治项目领导小组,作为年度考评依据及建设单位申拨后期耕种培肥和管护费用依据。
第七章 项目奖惩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市委、市政府年底考评设土地整治单项奖,对全年实施规模、实施质量、管护耕种成效等进行综合考评。
第二十九条 为充分调动实施土地整治项目积极性,项目竣工验收后市政府按验收规模面积对实施项目的乡(镇、场、街道办)给予1500元/亩工作经费,自然资源部门给予1000元/亩工作经费。
第三十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各部门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项目区群众的全程监督。项目立项、招标、变更、验收等管理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办法实施以前开展的土地整治项目未拨付的后期耕种培肥和管护费用按本办法执行,今后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不再另行下发项目实施方案,有关事项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暂定5年,到期后依据情况再进行调整或另行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