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来源:中国瑞昌网 发布时间:2021-11-09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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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瑞府办发〔2021〕21号 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昌市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效】瑞府办发〔2021〕21号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昌市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湓城、桂林街道办事处,青山、大德山林场,赛湖农场,各有关部门、单位:

《瑞昌市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9日




瑞昌市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油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油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储备粮油,是市人民政府为稳定粮油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而储备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应当完善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监管,确保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做到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及时拨付县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价差等补贴资金,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农业发展银行瑞昌市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县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资金,并对所发放的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瑞昌市湓城粮食购销公司为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收购、轮换、储存和销售,并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二章  库存管理

第六条  承储企业所属库点应当具备与承储县级储备粮油相适应的仓库设施、粮情检测和化验设施,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承储库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县级储备粮油业务管理制度。

(二)收购入库的县级储备粮油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建立粮油质量档案。

(三)对县级储备粮油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县级储备粮油账账、账实相符。

(四)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油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对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

(六)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保证报送的县级储备粮油相关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及时。

第八条  承储库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二)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油数量。

(三)在县级储备粮油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陈顶新。

(四)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油的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地点。

(五)以县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六)其他违反县级储备粮油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油在保管期间,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由市农业农村局核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据实补贴。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测机构对入库的粮油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国家收储标准和省有关要求的,方可作为县级储备粮油。

第三章  轮换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油实行均衡轮换制度,原则上稻谷每三年为一个轮换周期,每年轮换三分之一,三年全部轮换一次;食用植物油每年轮换一次。也可根据粮油质量情况、市场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轮换时间。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实行计划管理,承储企业根据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品质和年限等情况,在每年3月份按一定的比例提出本年度轮换计划,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瑞昌市支行联合下达轮换计划。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按照轮换计划具体组织实施轮换。

(一)县级储备粮油轮出应通过公益性的粮食交易中心以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销售底价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瑞昌市支行根据市场行情共同确定,销售货款归还相应的县级储备粮油贷款。

(二)轮换过程中,稻谷的空库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空库数量不得超过县级储备粮总量的三分之一。确需延长空库时间的,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食用植物油的空库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三)轮出结束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瑞昌市支行共同核实轮换产生的价差亏损、水分减量及自然保管损耗,其中定额内的由市财政承担,超额部分由承储企业承担;因承储企业原因造成县级储备粮油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

(四)县级储备粮油轮入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采购、交易平台公开竞价等方式进行,由承储企业在市农业农村局督导下组织轮入。粮油轮入价格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瑞昌市支行根据市场行情共同核定,农业发展银行瑞昌市支行按照核定的价格发放县级储备粮油贷款。承储企业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和库存地点。

轮换应当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规范透明,相关凭证至少保留6年。

承储企业按轮换计划完成轮换任务后,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瑞昌市支行对入库数量、质量和储存库点等情况共同进行核查、验收。

第四章  动用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一)全市范围内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瑞昌市支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第十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油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动用地方储备粮油的价格,应当根据市粮油信息预警系统反映的当时粮油市场价格实际,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确定。

第十八条动用县级储备粮油产生的价差亏损(含费用),由市财政承担;产生的价差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价差亏损和收入由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共同核定。

第五章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按照“谁储备、谁补贴、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由市政府负责承担本级储备粮油的各项补贴,县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和费用全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按季在季度前拨付到位;收购费用和轮换费用在收购前和轮换前一次性拨付到位。

第二十条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参照中央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如有新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保管费用为原粮每公斤每年补贴0.10元,成品粮每公斤每年补贴0.30元,食用植物油每公斤每年补贴0.40元;收购费用为原粮每公斤补贴0.05元;轮换费用为原粮每公斤补贴0.14元/三年,食用植物油每公斤每年补贴0.20元。利息按粮油库存成本和农业发展银行规定的利率据实计算和补贴。粮油轮换、收购期间,保管费用、利息补贴照常拨付。

第二十一条  财政拨付的轮换费用必须全额存入承储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瑞昌市支行开设的轮换风险保证金专户。该专户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农业发展银行瑞昌市支行三方共同监督管理。

轮换费用由市财政在年初根据年度轮换计划,按照补贴标准,经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农业发展银行瑞昌市支行共同审核,在轮换开始前由市财政一次性拨付到位。

第二十二条  经市政府批准动用(含应急调用、储备终止等)及轮换县级储备粮油的出入库、运输、销售等相关费用以及价差损失,经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农业发展银行瑞昌市支行共同核定,由市财政承担,并在动用及轮换工作完成前及时拨付到位。

第六章  信贷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油所需的信贷资金,由承储企业按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农业发展银行瑞昌市支行共同核定的入库收购价和市政府下达的县级储备粮油储备规模计划或抄告批示统一向农业发展银行瑞昌市支行申请贷款。其资金的使用必须主动接受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农业发展银行瑞昌市支行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实行封闭管理,按照“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的原则,根据县级储备粮油的收购、轮换和销售计划,由承储企业向农业发展银行瑞昌市支行承贷承还。承储企业销售、收购、调出、调入库存储备粮油应及时向农业发展银行瑞昌市支行通报,通报的内容包括品种、数量、地点、仓号、入库价格、销售价格及结算方式等。县级储备粮油库存和资金运转必须确保同步变化。

第二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油贷款专门用于县级储备粮油收购、调入、轮换等合理资金需求,其贷款管理按照农业发展银行制定的有关县级储备粮油贷款管理办法执行。承储企业应主动接受和配合农业发展银行进行信贷监管。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整改;屡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又不改正的,市农业农村局可以视情节轻重变更或者解除承储合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有关规定,挤占挪用县级储备粮油收购资金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中,市农业农村局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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