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瑞昌网 发布时间:2017-08-29 14:15
各乡镇人民政府,湓城、桂林街道办事处,青山、大德山林场,赛湖农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瑞昌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9日
瑞昌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进程,尽快改善棚户区改造居民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3〕22号)等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区及乡镇场集镇范围内,进行棚户区改造,采取货币化安置方式,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林业棚户区和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等。主要是指政府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包括集中成片棚户区及非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及旧住宅区综合整治。
第四条 货币化安置,是指在进行棚户区改造时,尊重居民意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
第五条 在棚户区改造中积极推进货币化安置,扩大货币化安置比例,力争2017年全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100%以上。实施货币化安置有利于降低库存,调整结构;有利于减轻政府安置住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压力,降低补偿成本。
第六条 市财政局、市房产管理局是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 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有关标准,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货币化安置补偿标准。
第八条 实行货币化安置,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
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单位名称、姓名;(二)被拆除房屋产权人及各使用人的单位名称、姓名,有效证件名称及编号;(三)被拆除房屋的地址和建筑面积;(四)货币化安置款额、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五)被拆迁人的搬迁期限;(六)违约责任;(七)争议的解决方式;(八)拆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实行货币化安置,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进行:
(一)政府直接将补偿资金支付到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通过房地产市场购买、租赁住房。
(二)由政府搭建交易平台,为被征收人通过市场选购住房提供帮助,政府将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售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个人)。
(三)由政府购买房源进行安置。应将存量商品住房作为重要的安置房房源。
政府购买房源进行安置的,要严格履行政府集中采购程序,合理控制棚户区改造总体成本。
第十条 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必须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严格执行征收补偿程序。要健全征收房屋补偿市场评估机制,细化评估流程,货币化补偿标准要充分体现市场价格,确保被征收人的利益。
第十一条 对在棚户区改造中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居民主要有以下几种政策支持:
(一)在确保公平补偿让利于民的基础上,实行实物安置与货币化安置差异化奖励。
(二)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的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通过货币化安置实施棚户区改造的,计入年度住房保障目标任务,按照新建方式同等享受中央、省级资金补助、税费减免和用地指标等政策支持。
纳入年度改造规划的项目,享受国家开发银行优惠贷款支持。
第十三条 各棚户区改造项目鼓励通过库存量较大的楼盘、新开发楼盘的介绍和征收现场巡展等形式,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居民搭建交易平台。支持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通过交易平台公开房源、房价、户型等信息,可以通过招投标、公开竞价、团购等公开透明方式购买住房,并给予适当优惠,为棚户区居民提供不同档次的安置房源。
第十四条 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加大信息公开,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五条 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妥善处理征收拆迁的信访问题,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损害棚户区居民合法权益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