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瑞昌网 发布时间:2023-06-25 13:55
各乡、镇人民政府,湓城、桂林、赛湖街道办事处,秦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大德山公益林场,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瑞昌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瑞昌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维护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
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总原则,建立公平、公正、有序、规范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做到既满足广大人民群众需要,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确保我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有序。
二、布点条件
1.符合我市烟花爆竹燃放政策规定;
2.不得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点(见附件1);
3.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按每10000人口数的区域布设长期零售点不超过4个,春节、清明期间临时零售点不超过2个,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4.严禁布设集中连片形式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场所。
三、布点数量
1.控制总量。全市烟花爆竹零售布点指标总量控制在180家以内。
2.布点分布。按照“行政划区、城区禁放”的原则,合理确定各乡(镇、场、街道、风景名胜区)的烟花爆竹零售布点指标 (见附件2)。
四、零售经营点条件
1.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2.实行专店或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3.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周围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周围100米范围内,没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100米范围内,没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4.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5.向合法批发单位采购烟花爆竹。
6.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条件。
五、相关工作要求
1.各乡(镇、场、街道、风景名胜区)要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把布点规划的目的、意义讲透,取得经营户广泛理解和支持,尤其要做好专柜经营户逐步退出的政策解释工作。为确保工作成效,将把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2.各乡(镇、场、街道、风景名胜区)要按照规划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工作,对不符合布点条件要求的,一律不得设置。要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和严格审批工作,确保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设置的公平、公正、安全、合理,杜绝“关系户”“人情证”。
3.零售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严禁一证多点、异地销售、超量储存,不得擅自降低安全销售条件。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市监局、市供销社和各乡(镇、场、街道、风景名胜区)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联合执法,对违规经营行为,要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4.零售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一旦发现,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并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5.全市烟花爆竹必须由批发经营企业统一配送到零售经营网点,各网点不得自行运输,坚决杜绝使用客运车辆和无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烟花爆竹。
附件:1.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