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市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瑞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ruichang.gov.cn   2010-5-26   来源: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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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市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常务副市长  曾宪奎

 

同志们: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10年3月18日,江西省政府第181号政府令公布《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并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新修订《节约能源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制定《条例》、《办法》的目的是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强化了政府在节能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标志着公共机构节能进入新的阶段。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会议,就是贯彻落实《条例》和《办法》的要求,推动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下面,就做好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我讲四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抓节能

搞好公共机构节能,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全社会节能减排,可以分成三个组成部分,一是企业单位,二是公共机构,三是居民生活。公共机构节能在全社会节能中有着特殊的重要性,各地、各单位务必提高思想认识,发挥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切实增强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

1、推进公共机构节约节能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也是我国当前和今后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一个紧迫而重大的课题。搞好节能工作,有利于减排降耗、有利于节约行政成本,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国是世界第二能源消费大国,消费总量约占全球的15%左右,但节能工作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形势紧迫。目前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大大高于世界平均水平。据有关机构研究,以2008年为例,单位产值能耗,我国比世界平均水平高2—4倍,分别为美国、欧盟、日本、印度的2.5、4 .9、8.7、0.43倍。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能耗相当于气候条例相近发达国家的2—3倍。2008年后,这种情况还有所加剧。而我国人均资源占有量严重不足,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等资源人均占有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资源供给不足,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制约因素。因此,我国从国情出发,确定了节约能源资源的基本国策,确定了“能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到“十一五”期末单位GDP能耗比“十五”期末下降20%左右,这是一项约束性指标,是我国向世界作出的郑重承诺。就我市的情况来看,能源保障的压力也是非常大的,我市是一个能源稀少的城市,地下矿藏不多,所需能源大多数需外部输入。因此,贯彻好节约能源的方针,对于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推进公共机构节约节能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公共机构节能,是全社会节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做好节能工作,是公共机构的责任所在、发展所需。目前,行政运行成本过高,行政管理费用增长过快的问题比较突出。有资料反映,2007年全国各级政府机构能源消费量达6335万吨标准煤,其中电力911亿千瓦时,超过全国8亿农民全年881亿千瓦时;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更是高达1240亿元。从我市来看,机构人均耗能量、用水量和用电量分别是居民的4倍、3倍和7倍。公共机构在用电、用水、办公耗材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资源浪费现象。行政运行成本过大,不仅增加了财政负担,挤占了社会公共资源,而且对政府机关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为此,我们要站在学习实施科学发展观、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高度,抓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扎实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为节约型政府、节约型机关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3、推进公共机构节约节能对全社会节能具有重要的导向和示范作用。建设节约型社会,需要全社会和全体国民共同努力,公共机构特别是政府机关,作为社会活动的管理者、组织者,在节约型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导向效应。“十一五”期间能耗要下降20%左右的目标,每年平均要下降4.4%,而据统计,我国2006、2007年单位国民产值能耗分别下降了1.2% 和3.27%,都低于平均值,这给今后的工作带来了很大压力。在这种形势下,更需要各公共机构特别是政府机构,从自身做起,把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理念和要求贯穿于各项工作,以贯彻落实《条例》为抓手,尽快改变公共机构能耗总量偏大、能耗增大速度较快、能源利用效率不高的状况,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带头作用、表率作用和示范作用,全市广大机关干部要树立科学的消费观,把节约能源作为一种态度、一种习惯和行为规范,自觉做好节约自能工作。

二、突出重点抓节能

根据国家《中长期节能规划》的要求、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的特点和现状,各地、各单位应大力抓好以下三项重点工作。

1、抓好建筑节能。抓好建筑节能,是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点。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以贯彻实施《条例》和《民用建筑条例》为契机,大力推进公共机构建筑节能,对新建建筑项目,发改、建设部门要加大节能评估和审查力度,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要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的规定和标准;对既有建筑,机关事务管理局应会同建设、财政等部门,制定节能改革计划,在试点示范基础上,稳步推进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要积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对建筑的空调系统、照明系统和动力系统等进行优化改进;要加大管理力度,严格执行室内空调温度设置的规定,有条件的单位,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2、抓好车辆节能。减少油耗是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另一个重点。目前,少数单位对公务用车管理不严、用车随意性大,公务用车使用成本明显高于社会出租车辆,公务用车的管理亟待加强。一是要逐步建立公务用车档案,控制车辆总量,加快清理超编超标车辆,清退借用、占用下属单位和其它单位的车辆。二是要鼓励采购小排量、低油耗车辆,逐步淘汰油耗高、环保不达标的车辆,推进单车能耗核算,建立油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公务车油耗情况进行公示。三是要加强日常用车管理,减少公车私用,鼓励干部职工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会同纪检监察、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公共机构执行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3、抓好节能采购。抓好节能采购是从源头抓好节能工作的重要措施。要认真抓好节能产品、设备清单内节能产品的采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对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国家有能耗限额标准的品目,应严格按要求采购。从2010年起,不再采购能效标识2级以下的办公产品。新购公务用车要优先采购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型汽车。积极探索节能产品、设备清单外节能产品采购方式,不断拓宽清单外产品节能采购领域,完善清单外节能产品评标办法和评标细则,强化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节能和环保产品的扶持力度。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对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取得国家发明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经济效益显著的省级新产品,及时列入省本级政府采购目录”。今后,公共机构的采购,特别是以能源为动力的设备、设施的采购,应优先采购上述产品。

三、建章立制抓节能

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长效化、常态化。

1、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机关事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制定节能考核评价办法,要明确目标,把节能工作总体目标和节能降耗指标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单位;要落实责任,各单位负责人要对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并确定具体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将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要加强考核评价,做到奖惩分明,今后每年3月份,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对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进行通报,节能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要作为各单位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并与“文明机关”等评优评先挂钩。

2、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和报告制度。能源消费统计工作,是制定节能计划目标,实施能耗监测、能源审计的基础。市机关事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建立能源消费计量和统计制度,完善能耗统计指标体系,明确统计的范围、周期和要求;各地、各单位要尽快落实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如实记录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帐,按时上报统计报告,加快建立能耗监测体系。市机关事务局要在每年4月1日前完成上年度能耗统计工作,并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3、建立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制度。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能源消耗的水平和特点,逐步建立能源消耗定额标准体系,今年底要制定全市行政单位能源消耗定额,明年底前要制定所有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能源定额,制定相应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用财政措施强化对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的约束力;要加强对公共机构执行能源消耗定额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出定额的,要求做出说明,并责令整改。

四、强化保障抓节能

贯彻实施《条例》和《办法》,推进公共机构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大,情况复杂,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单位要切实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落到实处。

一要强化组织领导。要把节能纳入本地、本单位节能减排总体工作之中,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狠抓落实。要确定分管领导,落实负责机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认真履行《条例》和《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能,明确职责分工,并围绕《条例》和《办法》实施的关键点和工作重点,尽快制订具体的政策措施,指导各公共机构开展节能工作。各公共机构要确定本单位节能工作负责人及工作机构,按照《条例》和《办法》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加快制定本单位的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条例》和《办法》在本单位贯彻落实。

二要强化舆论宣传。各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做好全民节能行动的开展,组织好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条例》和《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分系统、分层次地逐步展开,力争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将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人员轮训一遍,全面提升公共机构节能知识和管理水平。要组织节油、节电、节水等节能技术技巧培训,普及节能技术。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体,采取知识竞赛、征文、访谈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和《办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各公共机构要在本单位内广泛开展《条例》和《办法》宣传和节能教育,提高全体工作人员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把节能变成自觉行动,形成节约能源资源的良好风尚。

三要强化督促检查。全市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条例》和《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把监督检查工作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严肃查处各种违反《条例》和《办法》的行为,重点查处违反节能规划编制、能源统计、能源审计、计量器具配备、节能产品采购、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等制度的行为,以及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等问题。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和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顺利开展。

同志们,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各地、各单位的共同努力,我们要以《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以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自觉地、创造性地工作,全面完成公开机构节能各项任务,努力开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新局面,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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