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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和修改市政府部分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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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订的背景和意义 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依据立改废情况,及时对本地区本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有效清理,属于优化文件管理、强化行政自制的应有之义。清理工作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常态化机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制度,坚持“谁制定、谁清理”“应废尽废、应改尽改”原则,维护法治统一、确保行政依据与上位法及当前发展要求动态适配。 二、制定依据 文件制定的主要依据是《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制度。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或者上级机关的专项清理工作要求,及时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机构改革过程中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实施的衔接工作,新组建或者职责调整的政府部门要对本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的,及时进行修改;不需要修改的,做好继续实施的衔接工作,确保依法履职。 三、主要内容及其说明 本次清理范围为现行有效的市政府文件,本次清理之前已宣布失效、废止或停止执行的文件不再列入本次清理范围,本次共清理出15件市政府文件,其中13件进行废止,2件进行修改之后继续执行,特别说明,清理文件中有两件为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分别为瑞府办发〔2020〕21号和瑞府办发〔2021〕13号。 《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文件》主要在与文件实施部门沟通的基础上,再向各单位征求意见,根据收集的意见情况经审核后汇总制作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文件的目录,其中,予以废止的主要原因是违反公平竞争、文件内容进行大篇幅修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位政策文件等等。予以修改的主要原因是涉及部分不适当的表述,但该文件需要继续执行。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瑞昌市司法局 解读人:周丹丹 联系电话:0792-4222079 瑞昌市司法局 202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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