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策解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6-07-07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6-06006
【文字解读】解读《瑞昌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6-07-07 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瑞昌市审计局 字号:[ ]

为加强对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促进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制定《瑞昌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的背景及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九江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办法》的制定出台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明确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强化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督,保障政府投资资金的安全、合法和有效使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推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包含总则、审计内容和程序、法律责任、附则等四个章节,共计25条。

第一章总则,共8条,主要说明《办法》制定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的定义、审计监督范围、审计机关职责、聘请中介机构管理、审计独立性要求、审计人员回避制度、审计结果公开及审计经费保障等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二章审计内容和程序,共12条,主要说明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内容、重点审计事项、审计资料报送要求、被审计单位确定、资料提供义务、审计期限、审计报告编制、征求意见程序、审计决定作出、审计决定执行等具体工作流程及要求。

第三章法律责任,共3条,主要说明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理、审计人员不当行为的处理、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等责任追究事项。

第四章附则,共2条,主要说明《办法》的解释主体、施行时间及旧文件废止等事项。

三、《办法》重点明确事项

(一)明确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范围

《办法》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的定义,包括:

1.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2.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虽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3.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

4.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二)明确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

《办法》明确了审计机关作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

1.编制投资项目审计计划,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2.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3.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三)明确审计内容和重点

《办法》明确了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1.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2.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3.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4.工程质量情况;

5.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6.征地拆迁情况;

7.工程造价情况;

8.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四)明确审计程序和时间要求

《办法》对审计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1.建设单位将市财政部门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400 万元(含)以上〕及其他相关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审计机关;

2.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

3.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4.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相关单位应当执行。

(五)明确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义务

《办法》明确了被审计单位及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审计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审计组提供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资料,并对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其它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不得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或者毁弃。

(六)明确审计经费保障

《办法》明确了审计机关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专项用于审计业务及聘请中介、专业人员等必要支出。

(七)明确审计的独立性要求

《办法》明确了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规定:

1.审计人员不得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决策和管理;

2.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3.不得以未完成(结)决算审计为由,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八)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办法》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1.对被审计单位改变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等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

2.对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的,建议建设单位予以调整;

3.对违反招投标法律规定、工程造价文件编制误差严重、擅自调整建设标准等行为,由审计机关建议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4.对审计人员索贿受贿、泄露秘密、串通舞弊等行为,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5.对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违法违规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工作并追究违约责任。

四、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我市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昌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21〕13号)同时废止。

解读机关:瑞昌市审计局

解读人:郑娟

政策咨询电话:0792-42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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