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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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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制度障碍,我市开展了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瑞昌市司法局及时下发了通知:要求各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全面、有序地推进清理工作。我市对截至2024年12月18日,以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与法律甄别,对现行的歧视和区别对待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不同地域企业的各种规定,特别是对民营企业存在歧视的规定进行清理,同时对已过有效期限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经清理,市司法局起草了《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向市政府、住建局、水利局、消防大队、市监局等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印发。 二、文件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有两部分,分别为: (一)决定废止文件6件 1、《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挂牌上市进军资本市场的激励政策的通知》(瑞府办发[2022]16号) 2、《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瑞昌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瑞府办发[2020]29号) 3、《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昌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瑞府办发[2022]11号) 4、《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昌市消火栓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20]33号) 5、《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昌市小型水库及堤防维修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21]8号) 6、《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昌市中介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23]10号) (二)宣布失效文件2件 1、《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昌市危险房屋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22]28号) 2、《瑞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瑞府字[202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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