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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府字〔2025〕32号瑞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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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湓城、桂林、赛湖街道办事处,秦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大德山公益林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下列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予以修改: 一、对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瑞昌市疏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瑞府办字〔2023〕11号)。 (二)《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促进瑞昌市疏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瑞府办字〔2023〕19号)。 (三)《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昌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18〕73号)。 (四)《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25〕1号)。 (五)《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瑞府办发〔2015〕72号)。 (六)《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开发区争先创优暨创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的实施意见》(瑞府办发〔2022〕22号)。 二、对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一)《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昌市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24〕8号)。 (二)《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瑞昌市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瑞府办发〔2024〕14号)。 (三)《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昌市城市危险房屋改造处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瑞府办字〔2024〕49号)。 (四)《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昌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23〕9号)。 (五)《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昌市优化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瑞府办字〔2023〕38号)。 三、对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对《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昌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22〕18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项目实施实行项目招投标制。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瑞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瑞府办发〔2025〕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招投标,并加强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查,确保施工队伍的资质合格、诚实守信、业绩优良。”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严格执行设计变更制。设计变更执行“先批准、后变更、再实施”的原则,对于未经批准而先行实施的变更不予认可。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客观现实需要或地质、水文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设计变更,事前由施工单位或项目所在地村组提出变更申请,项目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变更情况签署意见后,由建设单位进行初审并报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对不超过原批准预算只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调整的,由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后组织原设计技术单位开展变更设计。对设计变更超原批准预算的,参照《瑞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瑞府办发〔2025〕5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予以修改文件目录
瑞昌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予以废止、宣布失效、予以修改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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