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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府办字〔2024〕60号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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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湓城、桂林、赛湖街道办事处,秦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大德山公益林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对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 一、决定废止的文件(6件) (一)《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挂牌上市进军资本市场的激励政策的通知》(瑞府办发〔2022〕16号)。 (二)《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瑞昌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瑞府办发〔2020〕29号)。 (三)《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昌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瑞府办发〔2022〕11号)。 (四)《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昌市消火栓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20〕33号)。 (五)《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昌市小型水库及堤防维修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21〕8号)。 (六)《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昌市中介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23〕10号)。 二、宣布失效的文件(2件) (一)《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昌市危险房屋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22〕28号)。 (二)《瑞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瑞府字〔2020〕12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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