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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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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湓城、桂林、赛湖街道办事处,秦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大德山公益林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对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修改: 一、对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昌市地质灾害简易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18〕16号)。 (二)《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昌市农村危房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瑞府办发〔2018〕68号 )。 (三)《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瑞昌市关于做好应对疫情防控期间就业创业工作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瑞府办发〔2020〕9号)。 (四)《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瑞昌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瑞府办发〔2020〕32号)。 (五)《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昌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21〕16号)。 (六)《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昌市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21〕19号) (七)《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昌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17〕31号)。 (八)《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昌市镇村公交客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瑞府办发〔2019〕11号)。 二、对 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昌市消火栓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20〕33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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