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瑞昌网 发布时间:2025-11-25 11:00
各乡、镇人民政府,湓城、桂林、赛湖街道办事处,秦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大德山公益林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瑞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已经瑞昌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瑞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进一步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江西省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发改投资〔2024〕691号)、《九江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九府发〔2025〕4号)、《关于明确4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立项赋码有关要求的通知》(九发改投资字〔2024〕3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实施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
第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管理由市国资部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另行规定。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严禁违规建设楼堂馆所,严禁建设“形象工程”“面子工程”。
第五条 市发改委为市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论证工作的审批主体和统筹管理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库建设、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组织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评审和批复。
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资金来源可靠性、财政承受能力、事前绩效评估、资金平衡方案等进行审核;对项目政府采购管理、资金筹集和拨付、财务活动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预算评审和结算评审、重大的工程变更预算评审、批复招标控制建议价和财政审定价;对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市审计局负责编制投资项目审计计划,根据审计计划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节能审查评审和批复,为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提供交易平台和优质服务工作。
其他各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职能部门的各类审批信息应互动共享。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所发生的评审咨询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二章 年度投资计划
第六条 严格执行决策制度。项目实施必须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工作领导小组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坚决防止盲目决策,严禁违规决策上马“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面子工程”等。项目决策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公开项目相关内容。
第七条 建立项目储备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常态谋划、季度审核、年底政府审定”机制,实行分领域谋划、牵头部门负责。市发改委汇总审核建立市政府投资项目库,建立三年滚动计划,统筹管理市政府投资项目。未纳入市政府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确有必要的,应按程序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并及时入库。
第八条 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在上年第三季度启动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编制工作,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衔接政府投资预算,会同市各行业主管部门统筹编制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
编制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时,应当遵循“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确保续建、适当新开”的原则,集中资金保证重点项目,优先安排收尾竣工项目、群众急需的民生项目、有上级资金支持的项目、政策规划明确实施的项目、生态环境整治的重大项目和制约城市发展的短板工程。
第九条 批准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经市政府各分管领导审定,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再经市委常委会或市四套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所列投资为估算投资,实际投资以批准的概算和财政评审为准。
第十条 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由原计划编制部门制定调整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加强绩效管理。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的绩效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绩效目标作为申请和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应当做到同步申报、同步下达。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下达部门应当每年对政府投资计划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组织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为: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并在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赋码;
(二)用地预审和项目选址意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资金筹措方案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节能、社会稳定风险等相关评估和审查;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同时核准招标事项;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地勘报告等;
(五)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含概算)评审;
(六)施工图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消防、人防等审查;
(七)财政预算评审,施工许可等。
投资额200万元以下的数字化项目(不含运维类项目),需报市大数据中心审核后办理立项手续;投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数字化项目(不含运维类项目),需报九江市数字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办理立项手续;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数字化项目(不含运维类项目),需报江西省数字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办理立项手续。
第十三条 对下列市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审批程序:
(一)列入本级或上级相关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对总投资50万元(不含)以下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填写《5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表》,并附项目决策记录、资金落实材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可不再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三)对总投资50万元(含)以上至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信息化工程5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可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在合并编制报批文件、简化审批程序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绿色通道、部门集中会商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四条 严格落实“一项目一代码”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由在线平台生成项目代码。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
项目单位应当保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所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三重一大”决策等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估算投资以及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实施方案,对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予以明确,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涉及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对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风险、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进行分析论证。
第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不调整的改建、扩建项目无需办理);
(二)节能审查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备案等相关文件(国家规定不单独进行评估审查的项目除外);
(三)落实资金来源的有效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条 初步设计报批时应当附以下资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申请文件;
(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
(四)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和建筑方案、地质勘察报告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注明批复文件的有效期。项目建议书批复有效期为一年,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有效期为二年。
项目批复文件需要延期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延期。一件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含)及以上的,需要进行财政预算评审,由市财政局出具财政评审意见;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预算评审并出具预算评审报告。对于未赋码、未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送财政部门评审,财政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在组织招标前,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市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未经财政评审的,不得开工建设,不得申请拨付资金,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项目送审预算及预算评审结果(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批复(或其他项目批复文件)中工程建设总费用。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可通过集体决策直接发包。在具体操作时,可按规定通过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等平台,采用直购或通过地方依法依规建设的限额以下交易平台等,选择比选、竞价等简易竞争性方式进行交易。
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项目,应通过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地方依法依规建设的限额以下交易平台等,选择比选、随机抽取、竞价等简易竞争性方式进行交易。
第二十六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服务项目,应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小额工程交易专区或地方依法依规建设的限额以下交易平台等进行交易。
第二十七条 实行公开招投标制。除上述条款规定的项目采取以上方式进行交易外,其他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交易。依法不进行招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集体决策等理由“明招暗定”“先建后招”。不得违规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文件费、报名费等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八条 工程项目合同财审价在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由建设单位报市政府项目分管领导确定发包方式予以实施;工程项目财审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由建设单位将招标方案盖章版(附集体决策、立项、可研、初设、财审、资金到位证明),书面报市政府项目分管领导及市政府分管本部门领导同意后,交由市发改委提请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召开会议确定发包方式,形成会议纪要予以实施。
第二十九条 工程变更、增量签证应当遵循合理、真实和及时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是工程变更、增量签证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事项提出实质性审查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工程变更、增量签证事项实行一事一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增量签证事项打包申报或化整为零规避监督。
第三十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变更的,经市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一)拟变更建设地点的;
(二)拟对建设规模调整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拟变更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标准的;
(四)拟对设计方案等作重大或者一类变更的。
前款规定之外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报原项目审批部门调整批复。
单个项目审批变更不得超过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需重新按原渠道报送预算评审:
(一)经批复调整增加概算的;
(二)在不降低建设标准、不减少建设内容和不超过概算的前提下,因设计变更导致子项增加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
因质量或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立即施工的,经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可边施工边办理财政投资评审手续,并提供相关影像等佐证资料。
第三十一条 实行现场工程增量签证制。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增加投资的变更签证,对确需工程增量签证的项目,事前由施工单位提出,项目建设、设计、监理、地勘单位签署意见后,再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组织项目责任市领导、项目主管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现场审核后,报市政府领导分级审批,形成会议纪要后按程序办理:
(一)工程增量在5万元(含)以下,由项目责任市领导组织会议研究,形成会议纪要后实施;
(二)工程增量在5万元至20万元(含)的,报项目责任市领导同意并经分管财政副市长组织会议研究,形成会议纪要后实施;
(三)工程增量在20万元(不含)以上的,报项目责任市领导同意并经分管财政副市长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市长办公会审批后方可施工。
项目最终工程增量以实际结(决)算为准,未按规定权限审批的工程增量在办理结(决)算时,不予认可。变更签证追加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单个项目申报工程增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
对突发事件所产生的工程增量,项目建设单位应第一时间会同市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集体认定,形成会议纪要后实施。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必须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其他应急事件从其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重新审批或者调整审批:
(一)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的;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三条 项目入统。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需进行入统,未入统项目,财政部门不予结算。
第三十四条 资金拨付。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按时支付。项目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三十五条 概算调整。
(一)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概算进行造价控制,批准的概算是建设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应严格控制,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待工程竣工决算后统一进行调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可以提出调整概算申请:
1.国家政策原因引起投资增加;
2.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或由于地质、水文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建设方案变动增加投资;
3.因市场变化引起材料价格大幅上涨;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调增项目概算的,由项目单位落实资金来源后,提供投资概算调整方案、附调整投资概算有关的材料及第三方机构对概算调整报告出具的审计意见,由市发改委核定后报请市政府同意。
(三)非因前项规定原因的投资概算调整,经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落实资金来源,经有权部门对项目单位等相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按照前款规定要求办理。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组织竣工验收,联合验收自受理项目单位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项目单位补正和整改时间),其他领域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报项目单位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核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市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要求,全部收回市财政。
第三十八条 市发改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工程结(决)算审查。工程结(决)算应加强审计监督,并实行分工负责制度。
(一)建设单位编制工程验收、结(决)算审查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完成综合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项目结算资料,项目投资30万元(不含)以内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结算评审并出具结算评审报告,项目投资30万元(含)以上的报市财政局审核。待结算审核工作完毕后,建设单位将市财政局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400万元(含)以上〕及其他相关资料在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审计局备案,市审计局依据备案情况编制项目审计计划,并函告相关建设单位;
(三)建设单位将项目结算审核结果(或决算审计结果)和市住建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材料报市工程预决算审批小组批准后,依法进行项目结算;
(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核、审计费用由市财政负担,相关事项依照审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对政府投资项目需要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结(决)算审计的,财政及审计部门依规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市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重点开展政府重大公共工程、重点项目、民生项目等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对市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
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单位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实施基本信息;
(二)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三)需要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批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四)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五)项目是否按要求完成消防验收、档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市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在每月5日前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四十二条 除涉密项目外,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三条 建立市政府投资项目诚信管理制度,对参与建设的项目单位以及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咨询、评估、设计、监理、建设、供货等单位的履约或者执业情况,依法纳入九江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
市政府投资项目办理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九江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
项目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收集、报送项目实施参与单位的各类信用信息,并依法在“信用中国(九江)”网站公示。
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在履行项目审批职责时,应当主动通过九江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应用项目信用信息,并依法加强分级分类监管。
第四十四条 市发改、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分别依法对项目招标投标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管。
第四十五条 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利用等制度,实行一项目一档案,做好项目档案立卷归档,确保各环节全流程可查可溯。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集体决策、项目审批、招标采购、合同文本、资金支付、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所有工程资料及凭证应有经办人、责任人签字。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失误情形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将相应信息依法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投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公职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中央、省、九江市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省和九江市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项目审批部门、市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职能,依法依规制定相关操作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25〕1号)同时废止;以前本市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