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瑞昌网 发布时间:2024-12-18 11:30
各乡、镇人民政府,湓城、桂林、赛湖街道办事处,秦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大德山公益林场,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瑞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瑞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九江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九府办发〔2024〕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是指国家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后,市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并给予缴费补贴的行为。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在瑞昌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由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被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地后完全失地或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且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
被征地农民的年龄确定以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征地之日为基准点。
下列人员不属于本细则保障对象: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以及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被征地时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三)被征地时户籍已迁出被征地村或已死亡人员;
(四)被征地后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且人均耕地面积超过0.3亩(含)的人员;
(五)虽无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但未被征地的人员;
(六)非法征地以及私自买卖土地的人员;
(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能纳入参保缴费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身份资格认定工作由人社部门牵头,联合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等相关部门及乡(镇、场、街道、风景名胜区)政府共同开展,并填写《瑞昌市征地前入户调查情况统计表》(见附2)。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申请身份资格认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瑞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身份资格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见附件1);
(二)申请资格认定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被征地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征地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瑞昌市XXX项目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调查汇总表》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认定程序:
(一)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委会申请并填写《认定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交村(居)委会初审;
(二)村(居)委会初审后张榜公示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由村(居)委会加盖公章报所在地乡(镇、场、街道、风景名胜区)政府复审;
(三)乡(镇、场、街道、风景名胜区)政府对申请人身份资格认定有异议的,及时调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返回村所在地公示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场、街道、风景名胜区)政府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瑞昌市XXX项目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调查汇总表》(附件3)报市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联审,联审结果实行线上线下“双公示”,线下返回被征地农民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七天,线上在瑞昌市政府官方网站或相关媒体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均无异议的,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备案;
(五)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名单确定后,由乡(镇、场、街道、风景名胜区)人民政府组织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不属于村集体组织的,由被征地单位组织本单位被征地农民申请资格认定。
第三章 政府缴费补贴标准、参保缴费办法及年限
第八条 政府缴费补贴按月核定,以每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计算公式为:每人每年享受的政府缴费补贴=当年执行的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12%×当年缴费补贴的月数。
第九条 政府缴费补贴起算时间为批准征地之月,根据需要可酌情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自本市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起至本细则实施前未参保的被征地农民,以本细则实施之月作为政府缴费补贴起算时间,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本细则实施后征地的,按本规定执行。
政府缴费补贴年限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15年。随同就业单位参保缴费期间视同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年限,相应补贴年限(计算到月)予以扣减。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实行“先缴费、后补贴”,个人未缴费期间不予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第十条 纳入本细则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参保时已经达到或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且之前从未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只能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被征地农民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缴费基数按参保时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个人按缴费基数的8%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自由选择缴费档次缴费。
(二)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按政策逐年缴费,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缴费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要求的最低缴费年限的,按政策规定可以延长缴费年限,政府缴费补贴年限未满连续15年的仍可继续享受,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时再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参保后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年限尚未满15年的,不再给予缴费补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前死亡的,从死亡下月起不再给予缴费补贴,可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享受相应待遇。
(三)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后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应按相关规定逐年缴费,其按规定应享受的政府缴费补贴资金逐年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被征地农民参保后,享受的政府缴费补贴从补贴起算当年往后逐年连续核算,逐年连续缴费(含补缴)至达到待遇领取条件、享受的政府缴费补贴不足15年的,按达到退休年龄时政府缴费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足15年,作为缴费划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细则实施时已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或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政府缴费补贴按批准征地时标准一次性核定15年划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次月起按重新计算的标准发放待遇。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的政府缴费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前死亡的,从死亡下月起不再给予缴费补贴,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四)社保经办机构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缴费补贴资金的核算、划转工作,确保缴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个人提出申请,人社部门依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审核程序办理手续,自申请批准的次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时或领取待遇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参保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参保关系转移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参保后,参保险种发生变更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委会、乡(镇、场、街道、风景名胜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报市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备案。其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政府缴费补贴年限合计不超过15年。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已享受一次性补足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的,参保险种不予变更。
第十四条 暂时保留符合本细则“保障对象”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现役军人退出现役、在校学生毕业后自主就业的,可按本细则在本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起算时间为退出现役或毕业次月,根据需要可延期不超过一年,高校毕业生可延期至应届毕业生身份期满。现役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资金来源:
(一)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按不低于当年土地出让收入8%的标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行分账核算,确保规范使用。
(二)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用地报批时,以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足额提取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由申请用地单位预先存入九江市人社局代管资金账户;涉及土地征收的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市人民政府负责预存。今后省、九江市政府对预存标准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三)用地经依法批准后,人社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的告知函、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名单及当期政府缴费补贴到位情况,向九江市人社局据实结算缴费补贴资金(含活期利息),并将核定后的缴费补贴资金及时划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由市自然资源储备利用中心收储土地的必须在一年内结算完毕。用地未获批准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向九江市人社局申请退还。
(四)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承担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先从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专项资金和预存资金中列支。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专项资金、预存资金不足以支付政府缴费补贴的,由政府财政资金承担。
第十六条 征地时严格按照《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规定,将政府缴费补贴资金落实作为征地前置条件。将政府缴费补贴资金纳入征地成本,制定资金保障方案,明确补贴对象、标准及资金筹集办法,确保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的60天内,将当期缴费补贴资金按规定足额划拨至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部门在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将社会保障方案、预存资金入户凭证等材料按规定程序报九江市人社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资金要逐年核定、逐年拨付给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用于解决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或者本细则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问题,列入财政预算。相关部门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将政府缴费补贴资金单独列支、专款专用。
第五章 工作要求与职责
第二十条 加强组织领导。设立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被征地农民资格认定联席会议由人社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税务局、审计局等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人社局,负责部署调度和督促检查,切实做好瑞昌市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十一条 明确工作职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市乡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负总责,并将此项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
人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负责补贴资金拨付和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以及资金使用审核监督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地报批工作,签订征地协议,明确征地截止时间,全力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认定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复核、农民家庭承包经营权确认,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核定被征收耕地的面积;税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保费征缴和会统核算工作,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征管信息化建设;审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公安部门负责核查被征地农民户籍信息,做好被征地农民年龄认定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完善经办管理。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人社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税务局、审计局等单位对乡(镇、场、街道、风景名胜区)人民政府上报的被征地农民资格认定材料进行联审,对全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前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缴费补贴标准、年限高于本细则的按原标准执行;低于本细则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实施后,如与国家、省、九江市新出台政策不相符的,按国家、省、九江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向九江市人民政府报备并抄送九江市人社局。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人社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税务局、公安局、审计局按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