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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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单位或个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停止经营业务1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或办理了停业手续、停业期届满后未申请恢复营业的,经发证机关公告1个月后未申请歇业或申请恢复营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三十五条的规定,本局拟注销下列单位或个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现予以公告,许可证无法收回的,将自动作废。
瑞昌市烟草专卖局 2019月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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